今年7月下旬,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陶源带领提案委员会部分委员就我区餐饮、住宿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组在听取自治区人社厅、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有关情况通报的基础上,通过实地查看、座谈交流、发放问卷等形式,调研了固原、中卫市及辖区部分餐饮、住宿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情况。就此,记者对自治区政协提案委专职副主任马存玉进行了专访。
记者:随着西部大开发建设脚步的逐步加快,来自各地的劳动力逐渐向西部城市聚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由此显得更为重要。我区目前针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
马存玉: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作为安民惠民的基本措施,连续五年把农民工工资清欠、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等工作列入自治区民生计划。普遍建立了工会与政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涉及职工权益和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同时坚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人社部门、工会、企业组织)会议机制,互通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工作措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制度建设方面,我区强化劳动用工宏观管理,在全国率先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规范用工秩序,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人社局办理备案手续,否则,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增加、转移等手续,形成了服务与管理联动工作机制,有效保护了劳动关系双方权益。自治区人社厅制定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在规范执法、阳光执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收到了良好效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向全国人社系统推广了宁夏做法。针对全区住宿、餐饮等行业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的特点,我区每年都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以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为核心的“春暖行动”。
记者: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政府监督管理工作还存在哪些薄弱环节,需在今后进一步改进?
马存玉:目前来看,我区有些地方党政领导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重视不够,对其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一些政府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宣传普及不够。由于行政事业编制紧缺,专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和劳动监察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仲裁案件“案多人少”,劳动监察执法力量薄弱,监督执法力度不够。加上一些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部门与部门之间没有较好的协调机制,形成劳动保护的合力不够。
在调研中了解到,部分职能部门对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比较薄弱,对企业签订劳动书面合同的情况不清,对企业用工形式尚缺乏规范的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
记者:请您简单分析一下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原因。
马存玉: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职工队伍不够稳定,职工流动性大,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这些行业一线职工工资待遇低,劳动力资源受市场配置调整,流动性大。二是业主法律意识淡薄和雇员维权意识不强。在用工单位方面,一些业主不愿与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以规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法定义务;有的用工单位通过延长劳动合同试用期以降低成本。在雇员方面,有的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一无所知;有些认为签不签劳动合同无所谓,只要能拿到工资就行;一些有技术专长的劳动者担心失去更好的发展机会,不愿签订长期合同。三是劳动合同签订还存在用人单位有意删去合同文本中对企业的约束性条款,不明确填写职工工资待遇等不规范行为。
记者:不同的利益群体对劳动合同法有不同的诉求,经营者和劳动者都希望通过法律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各自的利益,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制环境,您有何建议?
马存玉: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尽快编制出台新的劳动合同范本,统一规范劳动合同书格式,出刊印发劳动合同有关知识宣传材料,举办针对性的培训班,及时检查、帮助和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避免签订无效的劳动合同。对餐饮住宿行业中的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企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依法、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工作比较稳定的员工,重在大力推行集体合同制、扩大劳动合同签订率、规范合同内容、严格监督合同执行。对小企业、微型企业,对季节性、临时性雇工,可按地区、行业的不同,分类推行比较灵活、简明的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形式与规范应更加灵活,增强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记者:如何理解当前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马存玉:工会组织是劳动者自己的组织,是劳动者集体利益和权利的代表,是劳动关系矛盾的调处者。随着新工会法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越来越为社会各方面所关注。2011年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由自治区总工会牵头召开全区工资集体协商规范化建设现场推进会,为解决集体协商中“不敢谈”“不会谈”问题,初步建立了集体协商指导员与职业化工会主席队伍,使其真正成为工人利益诉求的“代表人”和“代言人”。
当前,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工作相对滞后,工会干部尤其是非公企业工会干部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不独立,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的自主性。一些企业在改制中将工会工作机构与党群部门合并,部分企业工会没有专职工会领导干部,工会领导均为企业负责人兼任,劳动者缺乏利益代言人,职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企业与职工的权利责任模糊,员工对工会作用的发挥满意率较低。
为更好的发挥工会的作用,建议在民营企业中落实工会制度,促使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对于一些经营规模小,员工人数少,无法开展工会活动的小企业和个体户,应由党政部门牵头,帮助建立行业性工会、区域性工会,代表和维护其共同利益。工会主席是企业工会的核心,建议以《工会法》等工会选举制度,重塑工会形象,让工会的制度性赢回职工的支持,让工会回归工人代言人的角色,让工人信赖工会。(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