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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重特大疾病商业健康补充保险 破解看病贵问题
www.6677365.com www.nxzxb.gov.cn     2018-02-28  字体: [][ ][ ] 
 

  “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应成为医疗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支柱,建立重特大疾病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制度很有必要。”农工党宁夏区委会在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提交的提案中建言。

  提案以居民医保大病保险为例,分析了当前商业保险参与经办医疗保险存在的三方面主要问题。一是政府购买大病服务中“越位”和“缺位”并存,“越位”主要表现为政府职责范围过宽。国家有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见都强调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而现行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的是政府利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节余资金购买商业保险服务,而不是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市场规则,并通过精算系统推出的“健康产品”模式来运作。“缺位”主要表现为制度设计不完善,对大病保险制度的关键变量缺乏明确界定,直接影响到大病保险制度效果。二是风险分担不合理,国家有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见规定承保的保险公司遵循“保本微利”原则,但未能进一步明确盈利多少算是“微利”。在实践中,因责权利严重不匹配,保险公司难以实现“保本微利”,甚至出现亏损,影响了保险公司介入大病的积极性。例如我区承保的商业保险公司从2013年试点至今,总共超额赔付5218.19万元。三是信息系统缺乏共享,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对接不畅,各主体之间缺乏共享。突出表现在各政府部门之间信息系统各自独立,缺乏对接与共享,医保部门、医药服务机构和保险公司三方面的信息数据共享平台推行不畅,导致对大病医疗费用增长控制乏力,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也缺乏有力监控。

  提案建议明确重大疾病保险定位,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基本医疗保险、重特大疾病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三大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共济、共同支撑的医疗保障机制,切实缓解大病患者及其家庭的医疗负担。摸清参保人经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后的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明确大病商业健康补充保险的筹资方式、利润率控制、运行监管等关键点,积极引入由政府制定规则并加以引导,商业保险公司独立承办商业补充保险,其余则按照市场化来运作,最终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三大医疗保障制度共同支撑的“接力棒”模式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此外,建议加大政府引导培育力度,确保新制度稳健运行,在新制度运行前3年,对城乡居民参保人个人缴费可暂按现行筹资方式和标准,并采取政府适当补贴资金的方式鼓励参加商业健康补充保险。城镇职工可从统筹基金配套一定量资金等方式鼓励参保人购买重特大疾病商业健康补充保险产品。允许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城镇职工代缴一定量的资金方式,鼓励职工购买重特大疾病商业健康补充保险产品。同时,要加强专业化建设,提高风险控制能力,保险公司要制定专业的精算体系,防止在定价与赔付过程中发生风险;要采取多种支付方式,而不是单一的按服务项目付费,实现对医院、社区服务提供方的直接供款,降低中间多余费用。

  背景:目前,我区已初步建立了覆盖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承办的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体系,但尚未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三大保障体系共同支撑的“接力棒”式保障方式,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还没有真正成为这个制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

  【来源】: 华兴时报
【作者】: 陈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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