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夏政协“兴华爱心基金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救助患者名单经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17年3月29日至4月3日。为利于监督,现将救助对象、不予救助范围重申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对新闻媒体或社会反映的急需救助的困难大病患者,经评审委员会领导同意,办公室核实,可对其进行紧急救助,相关手续待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再提请审核。
二、不予救助范围
1.因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等发生的费用;
4.因保健、购买滋补品、营养品等发生的费用;
5.伪造、涂改相关票证的;
6.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能力承担其医疗费用的;
7.已列入医疗保险、民政救助或其它慈善救助的医疗费用。
公示期间,如反映被救助的患者存在救助条件不符合等问题,可采取打电话或来访的方式,向自治区政协举报。举报电话为(0951)6025083、6037776或13909500589;来访举报接待室设在自治区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办公室。
为便于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举报人在举报问题时,要提供具体举报事实或线索,并留下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对举报的问题,自治区政协将组织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保密。若所举报的问题调查属实,将取消被救助人的资助资格。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宁夏政协“兴华爱心基金重特大疾病救助资金”评审委员会
2017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