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扩大至金融、建筑、房地产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营改增全面实施,对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对跨地区建筑行业税收管理提出新要求。”今年,民盟宁夏区委会提案建议我区在营改增税收改革中加大对跨地区建筑行业的税收管理。
提案介绍,营改增之前,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由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营改增之后,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其中增值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附加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提案指出,实际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建筑企业不按规定在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手续,现行营改增政策试点规定,对于建筑企业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由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开出外出经营许可证,到建筑服务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和预缴税款,但增值税发票只能在机构所在地领用和开具,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由于不用在服务发生地代开发票,外埠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报验登记手续、不愿接受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建筑服务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对外地经营企业进行管理。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企业发票开具和使用不规范,容易造成税款流失。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落实难,成为制约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管理的重要因素。
为此,提案从三个方面提出建议。
加强国地税合作管税,提升征管效力。建议各级税务部门通过互设窗口、共进政务服务中心、共建实体大厅等多种联合办税模式,不断建立和完善互相代征机制,既方便了纳税人,又杜绝了代开增值税发票所得税和城建税的流失,借助“金税三期”系统平台信息共享,不断深化在税收征管、稽查和纳税评估等领域的深度合作,推广实施以增值税发票清缴欠税的办法,确保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完善营改增建筑业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建议自治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出台相关具体操作办法,完善跨地区建筑行业预缴税款制度,明确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信息的共享、外埠试点纳税人的管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风险管理、一些特殊业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方法和流程,以提高建筑业管理的规范性,有效防范税收风险。
建立接受服务方强制比对机制,实行由“以发票控税”向“以税票控税”的转变。营改增后,针对建筑业一般纳税人自开发票的现状,对接受建筑服务企业和提供建筑服务企业的申报数据与发票数据等信息进行按期比对分析,查找涉税疑点,有针对性开展风险检查,促使纳税人提高税法遵从度。建筑服务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规定接受建筑服务的企业应要求施工企业同时提供发票和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后方可支付款项,从而保证外埠建筑业纳税人及时足额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