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党员、宁夏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陈凯反映,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镇噪声来源越来越复杂,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等严重影响群众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噪声投诉和相关纠纷呈现上升趋势。2016年,全国噪声投诉52.2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43.9%。尽管噪声污染投诉比例居高不下,但由于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的不完善、不健全,解决噪声污染问题存在诸多困扰。目前,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内容老旧。1996年10月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时至今日未有修订更新,已不能适应当代声环境管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要求。陆续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等一些条例、法规,对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提出了新要求,基于“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亟待进一步修订完善。
2.《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规定存在局限性。主要为: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噪声概念、门类和对排放污染的个人单位进行处罚,而把对噪声污染具体标准的规定权限交给了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声环境控制要求没有充分考虑噪声污染是能量污染的特性,忽视其局限性、分散性和随机性。相关法律责任认定不完善,导致排放源尤其是社会生活噪声源认定不易、对噪声排放行为缺乏约束条、处罚依据不足等多种问题。偏重城市噪声污染防治,对于乡村,农牧、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的噪声污染未涉及;社区噪声污染监管不完善。忽略了公众参与机制的建立。
3.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不健全。刑法中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处罚、民法中的相关赔偿条款缺失或不完善。诸多相关法规零散缺乏统一性。环境噪声防治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划分不完善;缺少统一、明确和相对完善的环境噪声标准体系支撑。
4.噪声污染管理体制不科学。噪声污染种类繁杂,其监督管理涉及环保、工商、城管、公安等多个部门,而部分管理职能又移交给了城市管理部门,各个部门对于噪音的管理权限不明确,出现交叉管理,容易引起推诿扯皮。
为此建议:
1.完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尽快组织研究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完善执法层面的管理、法律体制和法律机制;完善声环境污染防治基本方针、国家防治策略,地方政府权责、考核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完善法律制度的设定和措施选择,明确噪声治理的权责和时限,为下一步推进环境噪声标准体系完善打好基础。
2.健全完善环境噪声标准体系。针对现行声环境质量标准、噪声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方法标准等构成的环境噪声标准体系,做好体系完善、标准定位与关系、评价因子适应性、标准限值适用性等方面的工作;进一步完善标准的地域涵盖范围及噪声类别划分,完善农村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功能区划分和交通噪声排放标准等。
3.完善环境保护法和刑法、民法中有关条款。在环境保护法中,完善补充声环境质量保护内容。完善刑法和民法中对环境噪声污染法律责任的划分、赔偿机制,明确噪声污染中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环境权责,充分保护受害人权益,加重对噪声污染主体处罚。